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存货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方法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的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差异分析:《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存货跌价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在对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当注意:存货跌价准备属于时间性差异,当发生减值的存货对外出售时,其因提取准备而减少的利润又在处置时得以实现。因此,本期增提的准备应当调增所得额;本期因恢复而减提的准备或者因处置存货而冲销的准备金额应当作调减所得额处理。例如,1999年末,某批存货账面余额100万元,可变现净值90万元,则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因提取准备减少会计利润10万元。若该企业2000年将该批存货出售,取得收入130万元,则会计利润为:130-(100-10)=40万元。该笔业务合计实现利润:40-10=30万元。如果企业按历史成本对存货期末计价,则实现利润同样是30万元(130-100)。因此,根据税法关于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该企业1999年度应调增所得额10万元;2000年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的减少数作调减应纳税所得处理。
对于存货发生霉烂变质等应当将存货帐面余额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会计上
借:管理费用
贷:存货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按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处理,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某商业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抵法”进行存货的计价核算
(1)、假设,1999年末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00000元,应提10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假设2000年末该存货跌价准备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50000元,则应提50000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税务处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3)、2001年末,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预计可变现净值为970000元,则应冲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20000元
借:存货跌价准备 120000
贷: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2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120000元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4)、2002年末,将该批存货的80%对外出售,取得收入940000元,年末未对存货跌价准备作调整。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9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6000
存货跌价准备 24000[(100000+50000-120000)*80%]
贷:存货 800000
税务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