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6〕23号 2016.2.24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两次发文共取消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公布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7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地方税务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发〔2016〕9号公布 2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发〔2016〕9号公布 3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6〕9号公布 4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地方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2006年第16号) 国发〔2016〕9号公布 5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6〕9号公布 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发〔2016〕9号公布 7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地方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国发〔2016〕9号公布 8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地方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4日